2)第十六章 泪水原是起点_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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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必须要发生,这是确定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从焚烧对象上来看,既包括放火行为所选择的目的物,也包括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燃烧后的目的物,或其它公私财物。上面那两个条文规定的,分别是纵火罪的基本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被认定成立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云菲在仔细听完袁超说出的一大堆专业法律术语条文后,加上自己也懂得不少法律知识,对袁超的话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理解。他知道史东亮如果被法院判定为结果加重犯,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无比漫长的牢狱生涯,甚至被剥夺生命!

  她再次询问袁超:“像史东亮这种情况,是否会判定为结果加重犯?”

  袁超说:“现在我也不能确定法院到底在将来会怎么判,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会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危害后果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科研楼到底损失了多少财产,我们还没有去公安机关调查案卷,现在不得而知。二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事实、情节,也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直接故意性的区别,都可以作为法院判罚的不同尺度。比如基于报复社会的恶劣动机而实施的放火罪处罚,应大于悲观厌世放火焚烧自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这些我们只能在今后通过调查访问,与犯罪行为人充分交流之后,才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各项证据。”

  第二天,去菲直接去了袁超的启明星律师事务所,她从自己的存折里取出了三千元钱,和事务所签了聘任合同,正式聘请袁超为史东亮的代理辩护律师。

  她们先去了道西区公安分局调查案卷。道西分局的赵副局长和叶大队长都知道云菲的父亲是道明药厂的厂长,现在云菲亲自插手询问这起案件,还请了律师为史东亮辩护,这真是令他们无法想象。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期间,都必须有专业律师为他作出辩护,就算嫌疑人自己放弃权力,法院也会给他指定的。这也是国家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袁超出示了他的律师证件后,办案刑警搬出了所有有关史东亮涉嫌纵火罪的全部案卷资料,他们在分局办公室里认真翻阅查对了一个上午,直到下午一点才走出道西区分局。

  在道西区分局一叠叠的案卷资料里,有从史东亮床底下翻出来的那身沾有汽油气味的衣服作为物证;有厂里领导讲述史东亮犯罪动机的签名材料;有仓库女保管员提供的史东亮领取五公升汽油事实的谈话录音;有药厂门卫发现史东亮事发当晚十点半,从药厂大门口坐出租车迅疾离开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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